單位 | 總務處 | 發公告者 | 總務 | 來源 | 163.27.?.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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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| 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| 相關網址 | 無 | 人氣 | 1478 |
時間 | 2017-08-30 17:04:25 | 相關附件 | 無 | 管理 | 編修 刪除 |
說明: 一、依「空氣污染防制法」第40條規定,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,檢驗不符合第34條排放標準之車輛,應於1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。另出廠滿5年以上之機車,每年應於行車執照之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檢驗期限內,實施1次排氣定期檢驗;如未依規定定檢者,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,處新台幣2,000元罰鍰。 二、惠請轉知所屬員工,若持有出廠滿5年之機車,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,於年度檢驗期限內實施排氣定期檢驗,以免受罰。若車輛已不堪使用,請進行汰舊,需至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。 三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移動污染源網頁(網址:http://www.motorim.org.tw/)中,置有全國定檢站地址查詢,請所屬員工多加利用,以查詢鄰近定檢站,儘速完成所屬車輛之排氣定期檢驗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