單位 | 人事 | 發公告者 | 人事 | 來源 | 163.27.?.?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標題 | 轉知公務員加入各類合作社並擔任職務,有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疑義 | 相關網址 | 無 | 人氣 | 608 |
時間 | 2020-08-28 09:42:53 | 相關附件 | 無 | 管理 | 編修 刪除 |
主旨:有關公務員加入各類合作社並擔任職務,有公務員服務法 (下稱服務法)適用案,請查照並轉知。 說明: 一、依據銓敘部109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0949605492號函兼依 該部109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0949605491號令辦理(檢附 來函供參)。 二、有關公務員得否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 (監)事、社員代表,及其持股比例等疑義,經銓敘部通盤 檢討各類合作社之屬性並徵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審慎研議 後,以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,除信用合作社具營利法 人性質外,餘均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體,是依合作社 法成立之合作社(除信用合作社外),係服務法第14條之2及 第14條之3所稱非營利團體,公務員兼任合作社(除信用合 作社外)職務應依上開規定辦理;至認購社股限制部分,因 與服務法規定無涉,爰應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辦理。又公 務員雖得加入信用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社員代表, 惟其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百分之五,且不 得兼任信用合作社理事、監事、經理人、清算人、監管人 等職務。 三、另銓敘部90年12月12日90法一字第2091802號書函規定,依 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(以下簡稱青果合作社)章程規定之 社員及社員代表資格條件觀之,社員及社員代表應負共同 運銷之義務,為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稱經營商業,公務員 應不得為之。茲以上開銓敘部90年12月12日書函所限制 者,係公務員擬加入青果合作社為社員或社員代表前,必 須先符合青果生產者或種植青果且願意參加共同運銷者之 資格條件,屬經營商業之範疇,自為服務法所不許,與青 果合作社組織屬性係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所稱之 非營利團體,洵屬二事。是青果合作社雖屬服務法第14條 之2及第14條之3所稱之非營利團體,惟其入社資格已違反 服務法第13條經商禁止之規定,公務員自無從經權責機關 許可而加入青果合作社。 |